2009印章管理制度
為加強單位印章管理,根據(jù)《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 印章的刻制
(一)本單位的印章刻制須在取得登記證書后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持登記管理機關開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紹信及登記證書到所在地公安分局辦理準刻手續(xù)后,方可刻制,或委托登記管理機關代辦刻制,印章的規(guī)格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定;
(二)經本單位批準設置的內設機構,由單位辦公室或相關內設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報董事長批準后,方可刻制;
(三)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章,由單位辦公室根據(jù)印章管理有關規(guī)定,統(tǒng)一負責刻制;
(四)未經批準,各內設機構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二、 印章的使用
(一)啟用新印章(包括更換新印章),統(tǒng)一由園長辦公室發(fā)文報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啟用;
(二)使用單位印章需填寫用印申請單,然后送相關領導批準同意后,連同需蓋章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保管;
(三)使用內設機構印章,由各內設機構負責人批準;
(四)凡因工作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者,須由各內設機構負責人提出申請,報單位領導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各內設機構印章主要在單位內部使用,一律不得對外使用。
三、 印章的保管
(一)本單位印章和各內設機構印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不得隨意將印章交與他人保管;
(二)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遵守紀律,秉公辦事,對違反規(guī)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或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三)因單位變更登記、印章?lián)p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將原印章上交登記管理機關,并按本規(guī)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四)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按本規(guī)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五)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后,應及時將全部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