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動產抵押或質押,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中的義務人,不支付保管費、加工費或運輸費用的,權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運輸的財物,拍賣或變賣優(yōu)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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