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商標注冊,即南昌企業(yè)或者個人在申請注冊中國商標,在注冊過程中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主要有以下幾種:
1、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guān)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dǎo)公眾的除外;
4、 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授權(quán)的除外;
5、 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 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8、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fēng)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9、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
10、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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