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吊”的規(guī)定: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要求不吊。
4、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不吊。
5、歪拉斜掛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的不吊。
7、氧氣瓶、乙炔發(fā)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8、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的(防止鋼絲繩磨損或隔斷)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吊。
10、違章指揮時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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