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相關文書已經(jīng)所在國外交部或有權辦理領事認證的機構認證;
二、文書真實、合法,沒有可能損害中國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
三、申請認證的文書在兩頁以上的,應采用火漆加封、加蓋騎縫章或鋼印等不易被拆換的方式進行裝訂。
四、根據(jù)國內有關部門規(guī)定,用于到中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無配偶證明,自出證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因此,上述證明自出證之日起超過6個月的,當事人需重新辦理。
五、用于來華收養(yǎng)的婚姻狀況、健康和無犯罪記錄公證書自公證之日起超過6個月的不予認證。
六、駐外使領館對于申辦認證的文件,領事官員將進行審核。如發(fā)現(xiàn)問題,包括當?shù)氐墓C或認證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規(guī)范,含不合法內容,文件有涂改、拆換等情形的,認證申請將不被受理。
七、領事官員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與認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八、經(jīng)領事認證的文書內容被更改、替換的,領事認證無效。
九、經(jīng)駐外使領館認證過的文書,不得更改或替換。因申請人自行更改或替換文件引起的問題及法律責任,由申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