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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徐師傅駕車拉了一個乘客,在G204煙上路和瀘州路路口左轉車道等紅綠燈。
此時,后面駛來一輛120救護車,并響著警報。徐師傅為了讓道,就直接在信號燈為紅色時左轉。后來他發(fā)現,自己被監(jiān)控抓拍,罰款200元,記6分。“我當時感覺停在路口很不方便,還有危險,所以沒停車,跟著120救護車過去了。”徐師傅解釋道。
后來他去交警部門復議,交警表示,讓道可以,駕駛員可向左或向右讓開道路,只要不影響特種車輛通行即可,但不能違反信號燈指示,闖紅燈繼續(xù)向前行駛通過該路口。在當時的情況下,正確的做法是前行后停住,給救護車讓道,而不是闖紅燈讓道。因此,徐師傅的復議沒有成功。但對于此次記分罰款,徐師傅仍然耿耿于懷。
記者了解到,徐師傅遇到的情況并不少見。當駕駛員駕車出行時,遇到前方是紅燈,后方是正在執(zhí)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警車或工程搶險車的時候,選擇避讓還是不避讓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五十三條和九十條規(guī)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不避讓執(zhí)行任務的特種車輛的,記3分,罰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