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許可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依法撤銷許可意見: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的; (二)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超出法定職責和權限作出的; (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 依照前款規(guī)定撤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申報后,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已經備案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工程中,隨機確定檢查對象并向社會公告。對確定為檢查對象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20日內按照消防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檢查不合格的,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復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復查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經依法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報消防設計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7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或者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業(yè)務受理場所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或者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應當分別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備案申報表、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相關材料及施工許可文件復印件或者本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相關材料。按照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施工圖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合格文件復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可以不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設有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三)本條項、第二項規(guī)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4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50米的公共建筑; (四)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五)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fā)電、變配電工程; (六)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