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范,資料齊全,手續(xù)完備的場所,申辦消防許可證時,建筑面積 2000 平方米 (不含 2000 平方米 )以下的三日內(nèi)辦理完畢,建筑面積 2000 平方米 以上的五日內(nèi)辦理完畢。
審批期限: 建筑消防設計、建筑內(nèi)部裝修設計防火審核審批期限從受理圖紙、資料之日起,如圖紙、資料齊全,一般工程應在10個工作日之內(nèi),國家、省級重點工程以及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工程應在20個工作日內(nèi)核發(fā)《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需要組織專家論證消防設計的工程可以延長至30個工作日。如圖紙、資料不齊,應在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nèi)發(fā)出《補送圖紙資料通知書》,通知申報單位補送,審批期限從補齊圖紙、資料之日算起。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申報后,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nèi)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已經(jīng)備案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工程中,隨機確定檢查對象并向社會公告。對確定為檢查對象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20日內(nèi)按照消防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檢查不合格的,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復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nèi)進行復查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經(jīng)依法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報消防設計備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已經(jīng)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nèi)容組織消防驗收。 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