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機運輸。包機運輸是指民用航空運輸使用人為一定的目的包用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的航空器進行載客或載貨的一種運輸形式,其特點是包機人需要和承運人簽訂書面的包機運輸合同,井在合同有效期內按照包機合同自主使用民用航空器,包機人不一定直接參與航空運輸活動。
航空運輸業(yè)是一個高投入的產(chǎn)業(yè),無論運輸工具,還是其他運輸設備都價值昂貴、成本巨大。因此其運營成本非常高,航空運輸業(yè)由于技術要求高,設備操作復雜,各部門間互相依賴程度高,因此其運營過程中風險性大。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和組織都沒有相應的財力,像貼補城市公共交通一樣去補貼本國的航空運輸企業(yè)。出于這個原因,航空運輸業(yè)在世界各國都被認為不屬于社會公益事業(yè),都必須以盈利為目標才能維持其正常運營和發(fā)展。
國際運輸指用一種或多種運輸工具,把貨物從一個國家的某一地點運到另一個國家的某一地點的運輸。國際運輸?shù)姆绞胶芏啵泻I线\輸,鐵路運輸、航空運輸、聯(lián)合運輸?shù)取F渲?,海上運輸具有運輸量大、運費低廉、不受道路和軌道的限制等優(yōu)點。所以,它是國際貿易中重要的運輸方式,在國際貿易總量中約有2/3的貨物通過海上運輸。
責任義務 《華沙公約》明確規(guī)定了承運人應承擔責任的三種責任形態(tài): (1)旅客人身傷亡; (2)行李、貨物滅失、損壞; (3)延誤。 因發(fā)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對旅客托運的行李、隨身攜帶物品或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毀滅、遺失或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承運人應當對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如有正當理由”,不構成延誤責任,舉證責任由承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