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廣泛應用于石油、化工、電站,鍋爐等行業(yè),用于制作反應器、換熱器、分離器、球罐、油氣罐、液化氣罐、核能反應堆壓力殼、鍋爐汽包、液化石油氣瓶、水電站高壓水管、水輪渦殼等設備及構(gòu)件。
2.技術要求:化學成分(熔煉分析)Cа≤0.15 Si 0.15~0.50 Mn 1.20~1.60 Cu ≤0.30 Ni 0.60~1.00 Cr 0.20~0.40 Mo 0.20~0.40
Nb 0.005~0.020.
3.制造方法:鋼由氧氣轉(zhuǎn)爐或電爐冶煉,并應進行爐外精煉。連鑄坯,鋼錠壓縮比不小于3,電渣重熔坯壓縮比不小于2.
4.交貨狀態(tài):力學性能
牌號
交貨狀態(tài)
鋼板厚度
mm
拉伸試驗
沖擊試驗
彎曲試驗
抗拉強度
Rm/MPa
屈服強度
R/MPaа
斷后伸長率A/%
溫
度
/℃
沖擊吸收能量KV?/ j
180°
b=2a
不小于
不小于
13MnNiMor
正火+回火
30~60
540~630
400
19
0
60
d=3a
> 60~100
390
5.表面質(zhì)量:鋼板表面不允許存在裂紋,氣泡,結(jié)疤,折疊和夾雜等對使用有害的缺陷 。鋼板不得有分層。
如有上述表面缺陷,允許清理,清理深度從鋼板實際尺寸算起,不得超過鋼板厚度公差之半,并應保證清理處鋼板的小厚度。缺陷清理處應平滑無棱角。其他缺陷允許存在,其深度從鋼板實際尺寸算起,不得超過鋼板厚度允許公差之半,并應保證缺陷處鋼板厚度不小于鋼板允許小厚度。鋼板不允許焊補。
6. 檢驗規(guī)則:鋼板檢驗由供方質(zhì)量檢驗部門進行。鋼板應成批驗收,每批鋼板由同一牌號,同一爐號,同一厚度,同一扎制或熱處理制度的鋼板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30噸。
單張重量超過30噸的鋼板按軋制張組批。
包裝,標志及質(zhì)量證明書應符合GB/T247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