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是在基礎設計位置按基底標高和基礎平面尺寸所開挖的土坑。開挖前應根據地質水文資料,結合現場附近建筑物情況,決定開挖方案,并作好防水排水工作。開挖不深者可用放邊坡的辦法,使土坡穩(wěn)定,其坡度大小按有關施工規(guī)定確定。開挖較深及鄰近有建筑物者,可用基坑壁支護方法,噴射混凝土護壁方法,大型基坑甚至采用地下連續(xù)墻和柱列式鉆孔灌注樁連鎖等方法,防護外側土層坍入;在附近建筑無影響者,可用井點法降低地下水位,采用放坡明挖;在寒冷地區(qū)可采用天然冷氣凍結法開挖等等。
基坑分級編輯
一級:重要工程或支護結構做主體結構的一部分,開挖深度大于10米,與臨近建筑物、重要設施的距離在開挖深度以內的基坑,基坑范圍內有歷史文物、近代建筑、重要管線等需要嚴加保護的基坑。
二級:介于一級基坑、三級以外的基坑。 [2]
三級:開挖深度小于7米且周圍環(huán)境無特殊要求的基坑。
術語
2.0.1 建筑基坑(building foundation pit)為進行建(構)筑物基礎、地下建(構)筑物的施工所開挖的地面以下空間。
2.0.2基坑周邊環(huán)境(surroundings around foundation pit)基坑開挖影響范圍內既有建(構)筑物、道路、地下設施、地下管線、巖土體及地下水體等的統(tǒng)稱。
2.0.3 建筑基坑工程監(jiān)測(Monitoring of Building Foundation Pit Engineering)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期限內,對建筑基坑及周邊環(huán)境實施的檢查、監(jiān)控工作。
2.0.4 圍護墻(retaining structure)承受坑側水、土壓力及一定范圍內地面荷載的壁狀結構。
2.0.5 支撐(bracing)由鋼、鋼筋混凝土等材料組成,用以承受圍護墻所傳遞的荷載而設置的基坑內支承構件。
2.0.6 錨桿(anchor bar)一端與擋土墻聯結,另一端錨固在土層或巖層中的承受擋土墻水、土壓力的受拉桿件。
2.0.7 冠梁(top beam)設置在圍護墻頂部的連梁。
2.0.8 監(jiān)測點(monitoring point)直接或間接設置在被監(jiān)測對象上能反映其變化特征的觀測點。
2.0.9 監(jiān)測頻率 (frequency of monitoring)單位時間內的監(jiān)測次數。
2.0.10 監(jiān)測報警值(alarming value on monitoring)為確?;庸こ?,對監(jiān)測對象變化所設定的監(jiān)控值。用以判斷監(jiān)測對象變化是否超出允許的范圍、施工是否出現異常。
深層水平位移監(jiān)測孔宜布置在基坑邊坡、圍護墻周邊的中心處及代表性的部位,數量和間距視具體情況而定,但每邊至少應設1個監(jiān)測孔。 當用測斜儀觀測深層水平位移時,設置在圍護墻內的測斜管深度不宜小于圍護墻的入土深度;設置在土體內的測斜管應保證有足夠的入土深度,保證管端嵌入到穩(wěn)定的土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