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按規(guī)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六)專用校車行駛 40萬千米; (七)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八)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九)專項作業(y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十)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guī)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按規(guī)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xù)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