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施工前的準備與一般規(guī)定 :1、清除拆除倒塌范圍內的物質、設備。2、將電線、燃氣管道、水管、供熱設備等干線與該建筑物的支線切斷或遷移。3、檢查周圍危舊房,必要時進行臨時加固。4、向周圍群眾發(fā)出告示,在拆除危險區(qū)周圍應設禁區(qū)圍欄、警戒標志,派專人監(jiān)護,禁止非拆除人員進入施工現(xiàn)場。5、項目經理必須對拆除工程的生產負領導責任。項目經理部應按有關規(guī)定設專職員,檢查落實各項技術措施。6、施工單位應為從事拆除作業(yè)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7、在拆除工程作業(yè)中,發(fā)現(xiàn)不明物體,應停止施工,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保護現(xiàn)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原則,應貫穿于房屋征收與補償全過程。無論有關征收決定還是補償決定的訴訟,人民法院都要堅持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相結合,一旦發(fā)現(xiàn)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明顯低于法定的“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即便對于影響面大、涉及人數(shù)眾多的征收決定,該確認違法的要堅決確認違法,該撤銷的要堅決撤銷,以有力地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權益
在拆遷過程中,行政機關可能會實施多個能夠直接影響公民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中令人關注的有以下兩個:一是頒發(fā)拆遷許可證的行政許可行為,二是批準征用集體土地審批行為。毫無疑問,這兩個行政行為都屬于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被拆遷人或被征用土地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許可證或確認征地行為違法。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行政相對人提起這樣行政訴訟的條件并不具備。比如,在有的地區(qū),有關部門為了所謂的“獻禮工程”,在沒有辦理任何拆遷和征地手續(xù)情況下就對有關房屋進行了拆遷。在這種情況下,房屋所有人重要的目的是獲得賠償,其再單純提起要求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行政訴訟顯然已無多大意義,而且直接要求司法機關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可能在立案上都會存在各種困難。在這種情況下,代理律師其實可以考慮以“行政事實行為”侵權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理由有三:,可以在立案環(huán)節(jié)回避行政行為對與錯的問題,立案相對容易。第二,依據(jù)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于行政事實行為當事人可以在未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直接要求行政賠償,這樣就為當事人節(jié)省了訴訟成本。第三,司法機關對行政事實行為的確定并不像具體行政行為那樣嚴格,只要該行政事實行為有政府的主導作用在里面,就可以認定該行為是政府實施的,這比在單純的行政訴訟中行政相對人要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相對來說要容易?;谝陨峡紤],筆者認為,在這種案件中以行政事實行為理論為指導設計相應的訴訟思路,而不能僅僅局限于原有的具體行政行為理論中。
拆遷人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必須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建設項目立項的批準文件,土地使用的批準文件,拆遷人制作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和上述文件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批準文件是否齊全,拆遷范圍和對象是否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要求,用于拆遷的資金是否已經落實,臨時周轉房是否準備充足,拆遷的期限和步驟是否切實可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