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目前向商標局提交申請的商標注冊量越來越大,因此商標新注冊變得越來越困難,許多新申請的商標總是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被駁回?那么哪些商標容易被駁回呢?成都中絡智合知識產(chǎn)權公司為大家整理了以下內容供參考。
不建議注冊的商標類型?
1、與在先申請過的商標近似或相同;
2、沒有顯著性容易誤導公眾的商標;
3、還有可能是商標局審查員的主觀差異性商標被駁回;
4、組合商標的各元素沒有分開注冊,一旦其中有一個元素與其他商標出現(xiàn)近似情況就會被駁回;
5、違反《商標法》的一些相關規(guī)定。
《商標法》規(guī)定的禁止注冊條款到底有哪些呢?
1、《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過經(jīng)過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過經(jīng)過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不過經(jīng)過被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 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成功并且在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2、違反了相對禁止性條款,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凡是符合上述一條或者全部特征的標志均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是前面所列出的標志經(jīng)過使用已經(jīng)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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