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是一部遵循利益平衡邏輯的法律,有賦權就一定有權利的限制。專利法也不例外,有和著作權合理使用類似的規(guī)定,而稱之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五種情形:
專利權窮竭
專利權窮竭又稱專利權用盡,是指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他人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在專利法中,未經許可以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他人專利產品或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屬于專利侵權行為,但若該專利產品或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是經過專利權人許可投入市場的,他人對專利產品進行再使用就不屬于專利侵權行為。這一規(guī)定的合理性在于,專利產品或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經專利權人許可首次投入市場后,專利權人已經從中獲得了其應得的經濟利益,之后的再利用行為符合商品自由流通需要,不應允許專利權人將其權利拓展至產品的再銷售環(huán)節(jié),否則將阻礙商品的自由流通,違背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
專利權窮竭原則的適用,應當注意:,該產品應當是專利權人自己制造或者許可他人制造的合法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非法產品不適用專利權窮竭原則,專利權人可以依法主張其權利;第二,專利權窮竭的是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的權利內容,制造權并不窮竭;第三,專利權窮竭的是專利權人對商品的再銷售環(huán)節(jié)等商品自由流通環(huán)節(jié)的控制,專利權并不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