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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慶放假提前下班回老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能否認定工傷?
王阿芳是西寧陵海公司員工。
2021年9月30日下午15時至16時左右(因帝二天過慶節(jié)放假,公司步分職工提早下班),王阿芳從公司下班完成洗漱后,搭乘公交車回老家看望父母。
當日18時42分許,王阿芳搭乘的208路公交車行駛至城東區(qū)過道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王阿芳受傷。
2021年11月8日,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阿芳無責任。
2022年5月9日人社具作出認定工傷決定,認定王阿芳的受傷屬于工傷認定范圍,構(gòu)成工傷。
二審判決:本案是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父母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下班途中,可以認定為工傷
二審發(fā)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帝十四條帝(六)項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yīng)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人社具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實王阿芳系公司的員工, 9月30日下班離廠,搭乘公交車回老家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的事實。還證實王阿芳有每逢節(jié)假日回老家看望父母的日常生活軌跡,以及步分工友在節(jié)假日前都有提前下班的現(xiàn)象。
因此,人社具認為王阿芳受傷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帝十四條帝(六)項的規(guī)定,并認定為工傷正確,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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