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是商標使用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前提和條件,只有經(jīng)核準注冊的商標,才受法律保護。商標注冊原則是確定商標專用權的基本準則,不同的注冊原則的選擇,是各國立法者在這一個問題中對法律的確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關系進行權衡的結果。
2009年,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局共初步審定公告商標1066979件,核準注冊商標837643件,駁回和部分駁回商標注冊申請486801件,辦理變更商標注冊事項106058件,辦理轉讓注冊商標66808件,辦理續(xù)展注冊商標58731件,注銷、撤銷注冊商標68282件,裁定商標異議案件25020件,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17733件;審查馬德里領土延伸申請46443件,審查馬德里國際注冊后續(xù)申請23272件。
未注冊商標的再一個弱點,就是未注冊商標有可能與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已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從而發(fā)生侵權行為。到1999年底,中國注冊商標的總數(shù)已近百萬件。在新申請商標注冊時,如果未經(jīng)事先查詢,申請的駁回率幾乎達到70%。這就是說,使用未注冊商標,該商標與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概率為70%。換句話說,使用未注冊商標,就有70%侵權的可能性。因為中國《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的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即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就要由侵權人承擔侵權的法律后果。
實踐證明可行之后,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在全國許多城市設立了商標事務所。1994年6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fā)布了《商標代理組織管理暫行辦法》,就商標代理人資格的取得、職業(yè)道德及商標代理組織的設立條件、業(yè)務范圍、審批程序及代理人和代理組織的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等方面作了比較的規(guī)范。該辦法的頒布,標志著中國商標代理制的正式確立。截至1995年底,中國已有商標代理組織100家,商標代理人約600名;商標代理機構分布于全國70余座城市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基本滿足企業(yè)商標法律事務需要的商標代理服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