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完善發(fā)展,公司之間市場競爭也越來越激烈,有競爭就有淘汰。所以一些公司由于資金運轉不足或經營管理方面的問題而被其他更大的公司收購。這些被收購的公司在之前的經營中往往會存在一些債權債務問題。那么,在收購公司時債權債務會怎么處理呢?
一般情況下,收購方與原股東會在股權收購協議中約定:基準日之前的債務由原股東承擔,基準日之后的債務由新股東(收購方)承擔。此種約定,實質上是目標公司將自己的債務轉讓給了原股東或新股東,是一份債務轉讓協議。債務轉讓,需經債權人同意。故,此種約定在沒有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無效的。雖然此種約定對外無效,但在新老股東以及目標公司之間還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實務中,收購方一般會采取讓老股東或第三人擔保的方式進行約束。
約定豁免期、豁免額。例如,約定基準日后兩年零六個月內不出現標的在x萬元以下的或有債務,則原股東即可免責。約定豁免額,以體現收購方的收購誠意:約定豁免期兩年,是考慮到訴訟時效,而六個月是體現一個過渡期。
目前,隨著新公司法對注冊資本數顏的降低,廣大投資人通過興幼公司來實現資產增值的熱情不斷高漲。但是,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注冊資本在500萬以下的公司都有一些注冊資本問題。我們辦理了大量因出資瑕疵而低價轉讓股權的問題、虛假出資怎樣進行破產的問題等等。所以,在打算進行收購公司時,收購人應該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目標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應該主要查詢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情況。在此,收購方需要分清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的關系,要弄清該目標公司是否有虛假出資的情形(查清出資是否動理了相關轉移手續(xù)或者是否進行了有效交付):同時要特別關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資本等情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