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類、黃銅廢碎料
1.生產(chǎn)制造及鑄造黃銅時,所形成廢料雜。
2.一級:單一型號的黃銅廢料,構(gòu)件、邊角廢料等不同的形狀的廢料,且不能含有粉沫、車屑等其它夾雜物低于2%。
3.二級:同一名稱的黃銅廢碎料,如普通黃銅廢碎料、鎳黃銅廢碎料等,包含廢零部件、邊角余料等不同的形狀的廢碎料,不可以包含夾雜物小于2%。
4.三級:不同名稱的混合黃銅廢碎料,包括了廢零部件、邊角余料等各類廢碎料,其夾雜物低于2%。
第十三類、廢黃銅鑄件
1.主要包括黃銅鑄造的機械零部件。
2.不包含黃銅鍛件、硅青銅、錳青銅、鋁青銅,
3.并且不得有含量超過15%的鍍鎳材料。
4.不容許鑄件尺寸超過300毫米。
第十六類、廢黃銅管
1.主要包括黃銅管及其它構(gòu)件,沒有鍍件和焊料。
2.它是指不包含用黃銅鑄件連接的銅管。
3.管件應完整、清潔,不包含沉淀物和冷凝管。
第二十一類、炮彈殼
1.已經(jīng)發(fā)射過的炮彈殼,一般為70/30。
2.它主要成分由生意雙方商定,不包含引信等其它雜質(zhì)
3.帶引信的炮彈殼允許炮彈客含有雷管,但一定要在合同中標出,不包含其它雜質(zh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