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有效期是外貿企業(yè)到銀行交單議付的時間,不是以開證行收到單據(jù)的時間。在外貿業(yè)務中,信用證是比較新穎的一種結算方式,而信用證有效期是作為議付的一個時間,因此需要外貿企業(yè)了解,以便有利的進行外貿業(yè)務。
銀行信用證的概念:
實際是一種銀行擔保,保證SCL持有人對第三方依據(jù)合同所做承諾。
與LC區(qū)別:
同:銀行以個人信用代替代客戶信用,收取手續(xù)費(金額0.5%—1%)。
異:“備用”即當客戶不履約,銀行才承擔付款義務
3、備用信用證在企業(yè)發(fā)債時作用
4、信用證中包含3個基本因素進口開證
遠期信用證主要包括承兌信用證(Acceptance L/C)和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L/C)。
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出口方銀行寄來單據(jù)時,雖經審單相符,但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遠期付款匯票到期日才履行付款承諾的信用證。它是以即期交單、遠期付款的交易合同為基礎的信用證,其特點是“審單相符,到期付款”。
在國際貿易實際運用中,遠期信用證又大體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以開證銀行為遠期匯票的付款人,一經審單相符承兌遠期匯票之后,即對出票人、背書人、持票人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2)商號承兌信用證。以開證申請人(進口商)為遠期匯票的付款人。開證行收到跟單匯票審單后送請進口商經審單相符予以承兌,承兌后的跟單匯票仍留存于開證行,俟承兌到期日進口商再付款贖單(3)延期付款信用證。開證行在開證條款中規(guī)定“提單日后若干天付款”,或“開證行見單后若干天付款”,一般不要求受益人 (出口商) 開立匯票,即使提交匯票,開證行也不予承兌,因而不易貼現(xiàn),所以延期付款信用證又稱無承兌信用 證。在當代國際貿易中,還是以使用即期信用證為主,以遠期信用證為輔,我國也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