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簡稱L/C)支付方式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fā)展、銀行參與國際貿易結算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貨款的支 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的貨運單據(jù)為條件,避免了預付貨款的風險,因此信用證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雙方在付款和交貨問題上的矛盾。它已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付款方式。
其特點是受益人收匯迅速,有利于資金周轉。
即期信用證:即信用證規(guī)定受益人簽發(fā)即期信用證。另外信用證上規(guī)定免除受益人簽發(fā)匯票權憑貨運單據(jù)即可要求銀行立即付款的信用證亦屬于即期信用證。
即期信用證付款時間為:銀行收到單據(jù)后5個工作日內。
在國際貿易實際運用中,遠期信用證又大體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以開證銀行為遠期匯票的付款人,一經(jīng)審單相符承兌遠期匯票之后,即對出票人、背書人、持票人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2)商號承兌信用證。以開證申請人(進口商)為遠期匯票的付款人。開證行收到跟單匯票審單后送請進口商經(jīng)審單相符予以承兌,承兌后的跟單匯票仍留存于開證行,俟承兌到期日進口商再付款贖單(3)延期付款信用證。開證行在開證條款中規(guī)定“提單日后若干天付款”,或“開證行見單后若干天付款”,一般不要求受益人 (出口商) 開立匯票,即使提交匯票,開證行也不予承兌,因而不易貼現(xiàn),所以延期付款信用證又稱無承兌信用 證。在當代國際貿易中,還是以使用即期信用證為主,以遠期信用證為輔,我國也是這樣。
加強保證金管理,貫徹統(tǒng)一授信制度:
對遠期證必須落實足額保證金或采取同等效力的擔保措施。保證金收取比率與進口商資信、經(jīng)營作風、資金實力及進口貨物的性質和市場行情有著密切關系。對風險較大的必須執(zhí)行甚至更多保證金。對保證金必須專戶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