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開立人抗辯權的單一性
開立人既不享有先訴抗辯權,也不享有基礎交易債務人的抗辯權。除法定情形外,開立人只能以受益人提交單據(jù)與獨立保函文本的規(guī)定不符為由提出抗辯,而不能依據(jù)獨立保函文本以外的基礎交易關系或獨立保函申請關系進行抗辯。
(四)付款金額的確定性
開立人的義務表現(xiàn)為支付確定金額的金錢付款義務。獨立保函須載明付款金額或可確定的金額,例如某一付款金額加開立人營業(yè)記錄范圍內能夠確定的某項指數(shù)(如利率、匯率等)。開立人付款金額通過獨立保函文本和單據(jù)加以確定,無需參考基礎交易的情況,因此,開立人的付款金額既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基礎交易債務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6、借款保函
我行接受借款方的請求,向貸款方出具保函,如借款方不按期向貸款方償還借款本息,我行將根據(jù)貸款方的索賠,按照保函約定承擔付款責任。
工程保函是依據(jù)商務合同開出的,但又不依附于商務合同,是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當受益人在保函項下合理索賠時,擔保人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論申請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實際事實,即保函是獨立的承諾并且基本上是單證化的交易業(yè)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