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證明是我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所需要的對經濟收入的一種證明。一般在辦理簽證、銀行貸款,信用卡等會被要求由當事人單位出具的對經濟收入的證明。 注意事項: 一:開收入證明要注意必須的格式。 二:開收入證明必須要蓋“鮮章”也就是收入證明復印是無效的。 三: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財務章或者是單位的公章。而且必須是圓章。
存款證明種類: (1)出具證明前某個時點的存款余額(只證明昨日及之前余額,不證明當日余額)或某一時期的存款發(fā)生額。 (2)出具證明時在我行有在以后某個時點前(長不得超過一年)不可動用的存款余額。請您根據實際需要申請開立相應的存款證明。 根據要求,申請人在申請簽證前必須到銀行出具存款證明。申請人憑本人在中國銀行開具的存款證明和存折,在銀行開具存款證明。存款證明的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在此期間存款將被凍結。如果在3個月內將原始存款證明退還給銀行,銀行將放行存款。 溫馨提示:存款證明需要儲蓄主管蓋章。如果人在國外無法提供身份證原件,可以委托國內代理申請。本人除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明外,還須提交由原存款人簽字蓋章的書面授委托書、出境護照傳真復印件、卡原件/折頁/單據等。
資產證明就是指經過有資信的單位證明有多少資產的資料和數據,企業(yè)法人或自然人所擁有資產價值的證明文件。由專門機構或專門評估人員,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標準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以貨幣作為計算尺度進行評定估算后出具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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