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標準可以分為: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L/C)。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②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L/C)。開證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注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guī)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guī)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guī)定,如信用證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銷, 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的《UCP600》規(guī)定銀行不可開立可撤銷信用證!(注:常用的都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循環(huán)信用證
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guī)定的次數(shù)或規(guī)定的總金額為止。它通常在分批均勻交貨情況下使用。在按金額循環(huán)的信用證條件下,恢復到原金額的具體做法有:
①自動式循環(huán)。每期用完一定金額,不需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②被動循環(huán)。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后,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信用證才能恢復到原金額使用。
③半自動循環(huán)。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額后若干天內,開證行未提出停止循環(huán)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動恢復至原金額。
對開信用證
指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后開立。它多用于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yè)務。
背對背信用證
又稱轉開信用證,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辦法來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于對背信用證的金額(單價),對背信用證的裝運期應早于原信用證的規(guī)定。
付款銀行
指信用證上指定付款的銀行,在多數(shù)情況下,付款行就是開證行。
對符合信用證的單據向受益人付款的銀行(可以是開證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銀行)。
有權付款或不付款;一經付款,無權向受益人或匯票持有人追索。
償付行
指受開證行在信用證上的委托,代開證行向議付行或付款行清償墊款的銀行(又稱清算行)。
只付款不審單;只管償付不管退款;不償付時開證行償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