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方銀行(指通知行)必須認真負責地核驗信用證的真實性,并掌握開證行的資信情況。對于信開信用證,應仔細核對印鑒是否相符,大額來證還應要求開證行加押證實;對于電開信用證及其修改書,應及時查核密押相符與否,以防止假冒和偽造。同時,還應對開證行的名稱、地址和資信情況與銀行年鑒進行比較分析, 發(fā)現(xiàn)疑點,立即向開證行或代理行查詢,以確保來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開證行的可靠性。
備用信用證有如下性質(zhì):
1.不可撤銷性。除非在備用證中另有規(guī)定,或經(jīng)對方當事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證下之義務。
2.獨立性。備用證下開證人義務的履行并不取決于:①開證人從申請人那里獲得償付的權利和能力。②受益人從申請人那里獲得付款的權利。③備用證中對任何償付協(xié)議或基礎交易的援引。④開證人對任何償付協(xié)議或基礎交易的履約或違約的了解與否。
3.跟單性。開證人的義務要取決于單據(jù)的提示,以及對所要求單據(jù)的表面審查。
4.強制性。備用證在開立后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立,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賴備用證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動,它對開證行都是有強制性的。
對賣家而言,L/C的好處是提供了一個可靠的帳房――付款人,這就是銀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銀行。如果他拿到的L/C不符合買賣合約,他就可以終止合約而不付運,另外再索賠(如有市場利用損失)。如果符合買賣合約,且沒有特別難以達到的要求的,他拿到后,做一些該做的事情如找船等,在后的付運期之前把合約要求數(shù)量的某一品種的貨物付運出去,然后取得一套單證,其中包括重要的提單(B/L),即可前往結匯。L/C要求的一般是清潔的B/L,要求B/L的內(nèi)容和L/C的內(nèi)容一致。因此,賣家要嚴格按合約準時如數(shù)付運貨物,否則拿到與L/C不一致的B/L就無法結匯了。
開證人
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又稱開證人。
義務:根據(jù)合同開證;向銀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時付款贖單
權利:驗、退贖單;驗、退貨(均以信用證為依據(jù))
說明:開證申請書有兩部分即對開證行的開證申請和對開證行的聲明和保證;申明贖單付款前貨物所有權歸銀行;開證行及其代理行只負單據(jù)表面是否合格之責;開證行對單據(jù)傳遞中的差錯不負責;對“不可抗力”不負責;保證到期付款贖單;保證支付各項費用;開證行有權隨時追加押金;有權決定貨物代辦保險和增加保險級別而費用由開證申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