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業(yè)務的主要關系人簡單科普下:申請人(進口方)、受益人(出口方)、開證行(進口方銀行)。
從以上可以看出:信用證是具有銀行信用的結算方式,只能由銀行開出。
進口方利用銀行資信進行付款,自然需要滿足銀行的開證條件,例如需要保證金質押,需要在開證行批核授信額度,或者滿足其他開證行要求的保證措施,例如第三方信用擔保,信保保單質押等等。
進出口貿易還是得進行吧,如果需要使用信用證結算,可能會委托社會上一些所謂的開證公司來進行,這些公司當然是滿足以上開證條件的,可以成為某個信用證的申請人,其實真正的進口方并不是它,它可能只是代理開證、制單、報關等一系列操作,收取一定代理費。
做信用證其實也是有章可循的,每個條款對應的含義都是可以背下來舉一反三的,信用證總共就那么多條,每個都做到爛熟于心,怎么隱形都沒用逃不出我們的火眼金睛不是。做信用證就是這么簡單!很多人沒有看到本質,跟英語較勁,繞來繞去的覺得很難,一看就會一做就廢。而我跟你講的,就是直接看到本質!能看明白了,拿去狠狠執(zhí)行!再也不怕信用證了。
開證行和保兌行的區(qū)別:
付款責任:開證行是責任人,如果信用證中沒有要求加保兌行,交單到開證行后,就必須付款給賣方。只有信用證中提到保兌行,才會在開證行無法支付的情況下,它們具有支付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