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及辯護人的范圍。在刑事訴訟中,辯護權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還可以由其他人協(xié)助行使,即辯護人行使。辯護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辯護人制度的設立彌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能力的缺陷;彌補了國家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保障的不足;促進了訴訟公正的實現(xiàn),并在社會中發(fā)揮著示范功能,促進法制宣傳教育。在中國辯護人的范圍較廣泛: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都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但是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為保證辯護人能充分執(zhí)行辯護職能,履行辯護職責,法律賦予辯護人一系列訴訟權利。主要包括:獨立辯護權、閱卷權、會見通信權、調(diào)查取證權、司法文書獲取權、獲得通知權、質(zhì)詢權、辯論權、控告權、拒絕權及其他權利。辯護人在享有上訴訴訟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下列訴訟義務:恪守職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義務;保密義務;正當執(zhí)業(yè)的義務;遵守法庭規(guī)則的義務;律師的法律援助等義務。
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自行辯護權與國家追訴權是同時產(chǎn)生的,任何公民一旦被追訴,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就自動享有自行辯護權,進行上述辯護行為。自行辯護權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
法律援助辯護
法律援助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因此,法律援助辯護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為前提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jīng)委托辯護人,那么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存在法律援助辯護的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對法律援助辯護的情形和程序進行了專門規(guī)定,總體上講分為申請指派援助和法定指派援助兩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