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函是指:應勞務方和承包方(申請人)的請求,銀行金融機構向工程的業(yè)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種履約保證承諾。如果勞務方和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則銀行將向業(yè)主方支付一筆約占合約金額5%~10%的款項。履約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條件。
國際貿易中,跟單信用證為買方向賣方提供了銀行信用作為付款保證,但不適用于需要為賣方向買方作擔保的場合,也不適用于國際經濟合作中貨物買賣以外的其他各種交易方式。然而在國際經濟交易中,合同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往往需要對可能發(fā)生的風險采取相應的保障措施,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就是以銀行信用的形式所提供的保障措施。
它有以下兩個特點:
1、保函依據商務合同開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務合同,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當受益人在保函項下合理索賠時,擔保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論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實際事實。即保函是獨立的承諾并且基本上是單證化的交易業(yè)務。
2、銀行信用作為保證,易于為合同雙方接受。
銀行辦理履約保函時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
,金額與期限。履約保函應約定賠付金額的上限。該金額通常為基礎交易合同金額的5%-10%。工程履約保函還應約定減額條款,擔保責任金額隨著工程量的增加而相應減少。履約保函的有效期應與賣方或承包商承擔交貨或竣工義務的期間相匹配,一般于基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生效,但也有例外。就貿易履約保函而言,如基礎交易合同約定買方應先行申請開立信用證,賣方自收到信用證之日起負有交貨義務,則保函應自該日起生效。履約保函通常約定于特定日期失效,或于買方或業(yè)主終驗收合格之日失效。在后一種情形下,由于存在延遲履行、瑕疵履行的可能,因此何時驗收合格實際上是不確定的,擔保銀行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