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具體有兩種情況:
(1)對相對人非法所得的財物的沒收。就性質而言,這些財物并非相對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財物雖系相對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動而被沒收。
稅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應當采納。稅務機關不能因當事人的陳述或申辯而加重處罰。
1、偷稅:處以所偷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逃避追繳欠稅:處以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騙稅:處以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抗稅:處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