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條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實務中,它也是印刷在銀行承兌匯票的正面,通常以“本匯票于到期日付款”、“本匯票請予以承兌于到期日付款”等類似文句來表示,出票人無需另行記載。
確定的金額要求。匯票上記載的出票金額必須確定,并且只能以金錢為標的,記載的匯票金額必須按《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guī)定來書寫。出票金額大寫必須與小寫金額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出票金額不得更改,更改的匯票無效。
付款人是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委托其支付匯票金額的銀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為當然的票據債務人,而是必須經其承兌。在匯票承兌之前的付款人為出票人,在承兌之后的承兌銀行就是付款人,是銀行承兌匯票的主債務人。
收款人是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初票據權利人。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日期必須按照《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guī)定書寫。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人在匯票上注明"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喪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轉讓。
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簽發(fā)收到匯票的回單,記載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