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包買
銀行承兌匯票包買是指銀行根據包買申請人(持票人)的申請,無追索權買入其持有的、由符合同業(yè)授信管理規(guī)定銀行承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遠期銀行匯票的一種授信業(yè)務。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fā)的,由銀行承兌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它組織;
(二)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三)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無條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實務中,它也是印刷在銀行承兌匯票的正面,通常以“本匯票于到期日付款”、“本匯票請予以承兌于到期日付款”等類似文句來表示,出票人無需另行記載。
確定的金額要求。匯票上記載的出票金額必須確定,并且只能以金錢為標的,記載的匯票金額必須按《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guī)定來書寫。出票金額大寫必須與小寫金額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出票金額不得更改,更改的匯票無效。
承兌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它以出票行為的成立為前提,承兌行為必須在有效的匯票上進行才能生效;承兌是匯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必須依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兌是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一個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兌后,其付款請求權才能得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