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一筆交易合同有時可能包括兩種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證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貨款,如果80%由進口商開立信用證,其余20%由出口方在貨物裝運后,同信用證項下的裝船單據(jù),一并委托信用證的議付行通過開證行向進口商托收。信用證部分貨款和托收部分貨款,要分別開立匯票,全套裝船單據(jù)附于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托收項下的為光票。
信用證項目 一.信用證名稱、形式、號碼、開證日期、受益人、開證申請人、信用證金額、有效期限。 二.匯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匯票期限、出票條款。 三.貨運單據(jù)中的商業(yè)發(fā)票、提單、其它單據(jù)。 四.貨物描述中的貨名、數(shù)量、單價。 五.運輸條款中的裝貨港、卸貨港或目的地、裝運期限、可否分批裝運、可否轉(zhuǎn)運。 六.保兌、保付條款。 七.開證行對議付行的指示條款、議付金額背書條款、索匯方法、寄單方法。
另行指示 如果信用證規(guī)定須進一步才能裝船、裝船日期另行通知、進口許可證須核準、貨物樣品經(jīng)檢驗認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賣方備貨后,由于貨價的上漲或下跌而受損失。
偽造保兌 所謂"偽造信用證詐騙",是指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chǔ)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賣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發(fā)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lián)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證,金額為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mào)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干蛇皮,但查銀行年鑒,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后,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lián)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