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中間商人向國外進口商銷售某種商品,請該進口商開立以他為受益人的信用證,然后向當?shù)鼗虻谌龂膶嶋H供貨人購進同樣商品,并以國外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作為保證,請求通知行或其它銀行對當?shù)鼗虻谌┴浫肆黹_第二信用證,以賣方(中間商)作為第二信用證的申請人。不管他根據信用證能否獲得付款,都要負責償還銀行根據第二信用證支付的款項。
信用證當事人 1.信用證開證行(Issuing Bank) 開證行是應申請人(進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開立信用證的銀行。該銀行一般是申請人的開戶銀行。 2.信用證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授權使用和執(zhí)行信用證并享受信用證所賦予的權益的人,受益人一般為出口商。 3.信用證保兌行(Confirming Bank) 保兌行是應開證行或信用證受益人的請求,在開證行的付款保證之外對信用證進行保證付款的銀行。
偽造證 偽造信用證,或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產的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等經寄出口商,若未察覺,出口商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 不易獲得 某特定人簽字的單據,或注明貨物配船部位或裝在船艙內的貨柜提單、或明確要求FOB可CFR條件下憑保險公司回執(zhí)申請議付,這些對作為受益人的賣方來說根本無法履行或非賣方所能控制。
不依合同開證 其條款應與買賣合同嚴格一致,但實際上由于多種原因,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zhí)行發(fā)生困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的損失。常見的是:進口商不按期開證或不開證(如在市場變化和外匯、進口管制嚴格的情形下);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對其有利的附加條款(如單方面提高保險險別、金額、變換目的港、更改包裝等),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進口商在信用證中作出許多限制性的規(guī)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