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PAYMENT)、承兌(ACCEPTING)、議付(NEGOTIATING)信用證:信用證應表明其結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況或議付來使用信用證金額。 可轉讓(TRANSFERABLE)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授權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將信用證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證??赊D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信用證轉讓后,即由第二受益人辦理交貨,但原證的受益人,即受益人,仍須負責買賣合同上賣方的責任。如果信用證上允許可以分裝,信用證可分別轉讓給幾個第二受益人,這種轉讓可看成一次轉讓。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信用證關系人 1.信用證申請人(Applicant) 開證申請人是向銀行提交申請書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它一般為進出口貿易業(yè)務中的進口商。 2.信用證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通知給受益人的銀行,它一般為開證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證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承兌行是開證行在承兌信用證中指定并授權向受益人承擔(無追索權)付款責任的銀行。 4.信用證承兌行(Accepting Bank) 承兌行是開證行在承兌信用證中指定的并授權承兌信用證項下匯票的銀行。在遠期信用證項下,承兌行可以是開證行本身,也要以是開證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銀行。 5.信用證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 議付行是根據(jù)開證行在議付信用證中的授權,買進受益人提交的匯票和單據(jù)的銀行。 6.信用證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 償付行是受開證行指示或由開證行授權,對信用證的付款行,承兌行、保兌行或議付行進行付款的銀行。 7.信用證轉讓行(Transferring Bank) 轉讓行是應受益人的要求,將可轉讓信用證轉讓給第二益人的銀行。轉讓行一般為信用證的通知行。
加強制單水平,按照信用證要求制單,出口時,切記保證單證一致。 檢查信用證的付款保證是否有效,是否可撤銷,信用證是否生效,信用證密押等;檢查信用證的付款時間是否與有關合同規(guī)定相一致;檢查信用證的通知方式是否、可靠;檢查信用證規(guī)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時提供。
有效期 信用證有效期是外貿企業(yè)到銀行交單議付的時間,不是以開證行收到單據(jù)的時間。在外貿業(yè)務中,信用證是比較新穎的一種結算方式,而信用證有效期是作為議付的一個時間,因此需要外貿企業(yè)了解,以便有利的進行外貿業(yè)務。 據(jù)悉,信用證有效期是開船后15天之內有效。信用證開出前,信用證有效期是要需要算的,并且一般取決于這2個因素,一個是遲裝運日期,另一個是交單期。 信用證有效期不是算出來的,是信用證規(guī)定的。交單期有時需要計算。一般包含信用證3個條款。 1、信用證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信用證到期時間和地點) 2、信用證44C:Latest Date of Shipment (信用證規(guī)定的遲裝運期) 3、信用證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交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