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交易: 匯票在信用證交易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信用證通常要求出口商提供特定的文件,其中可能包括匯票,以證明貨物已經(jīng)按合同交付。
依付款的時間不同,可將匯票分為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前者指規(guī)定在持票人提示時或于付款人見票時應立即付款的匯票,后者指匯票上記載了付款人于將來一定日期或特定的日期付款的匯票。
付款人
即對商業(yè)匯票金額實際付款的人。其有以下情況:A、在出票人是債務人時,其相對債權人成為票據(jù)收款人,相對債權人可持票向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提示承兌,由該銀行從出票人的銀行存款中代為付款,出票人是實際付款人;或者根據(jù)與出票人的約定,該債權人向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的其他工商企業(yè)提示承兌,該工商企業(yè)向該債權人付款并成為實際付款人;B、在出票人是債權人時,其相對債務人收到票據(jù)后,可持票向其開戶銀行提示承兌并供應充足的資金,由該銀行從該債務人的銀行存款中向出票人代為付款,該債務人是實際付款人。
商業(yè)匯票可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的,須出具拒絕承兌證明。承兌后被拒絕付款的商業(yè)匯票不得再背書轉讓。
提示承兌期: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②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