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付款時間可分為:
(1) 即期信用證。
開證行或付款行在收到匯票或裝運單據后按照信用證條款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2) 信用證的交付。
聲明開證行或付款行在收到信用證單據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3) 假遠期信用證。
信用證要求收款人開立由付款銀行貼現的匯票,發(fā)行人承擔所有利息和費用。對于受益人來說,這種信用證實際上仍然是收取的,并且信用證有“一次性遠期信用證”條款。
對開信用證。
代表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份信用證的金額相同或幾乎相等,可以同時或順序開立。主要用于易貨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
受益人審核、修改信用證,備貨出運并提示單據:受益人收到信用證后,應立即進行認真審查,主要審查信用證中所列的條款與買賣合同中所列的條款是否相符。如發(fā)現有不能接受的內容,應及時通知開證人,請求其修改信用證。受益人經審證無誤,或收到修改通知書確認后,應立即根據信用證規(guī)定發(fā)運貨物,在貨物發(fā)運完畢后取得信用證規(guī)定的全部單據。
信用證,是指銀行根據進口人(買方)的請求,開給出口人(賣方)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責任的書面憑證。在信用證內,銀行授權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證所規(guī)定的條件下,以該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為付款人,開具不得超過規(guī)定金額的匯票,并按規(guī)定隨附裝運單據,按期在指定地點收取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