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yè)融資: 匯票可以作為一種商業(yè)融資工具,幫助企業(yè)籌集資金。企業(yè)可以向金融機構出售自己的匯票,從而在未來的某個日期獲得所需的資金。
出票
(Draw/Issue)。出票人簽發(fā)匯票并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擔保證匯票得到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如匯票遭到拒付,出票人應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償匯票金額、利息和有關費用。
出票時有三種方式規(guī)定收款人:
1、限制性抬頭(Restrictive payee),這種匯票通常會標注“pay ABC Co. Ltd. only”或“pay ABC Co. Ltd., not negotiable”。這種匯票不得流通轉讓。
2、指示性抬頭(To order)匯票常標有“pay ABC Co. Ltd. or Order”或者“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這種匯票能夠通過背書轉讓給第三者。
3、持票人或者來人抬頭(To bearer)常標注有“pay to bearer”或者“pay to ABC Co. Ltd. or bearer”。這種匯票不須由持票人背書即可轉讓。
付款
付款(Payment)。付款人在匯票到期日,向提示匯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額付款。持票人將匯票注銷后交給付款人作為收款證明。匯票所代表的債務債權關系即告終止。
背書
背書(Endorsement)。票據(jù)包括匯票是可流通轉讓的證券。根據(jù)我國《票據(jù)法》規(guī)定,除非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外,匯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記名背書的方式轉讓匯票權利。即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并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然后把匯票交給被背書人即受讓人,受讓人成為持票人,是票據(jù)的債權人。受讓人有權以背書方式再行轉讓匯票的權利。在匯票經(jīng)過不止一次轉讓時,背書必須連續(xù),即被背書人和被背書人名字前后一致。對受讓人來說,所有以前的背書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priorparties),對背書人來說,所有他轉讓以后的受讓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對后手承擔匯票得到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在金融市場上,常見的背書轉讓為匯票的貼現(xiàn),即遠期匯票經(jīng)承兌后,尚未到期,持票人背書后,由銀行或貼現(xiàn)公司作為受讓人。從票面金額中扣減按貼現(xiàn)率結算的貼息后,將余款付給持票人。貼現(xiàn)后余額的計算公式是:貼現(xiàn)后余額=票面金額-(票面金額×貼現(xiàn)率×日數(shù)/360)-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