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轉讓給個人。根據(jù)《支付結算辦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條: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使用商業(yè)匯票。以上條款從法律上規(guī)定了銀行承兌匯票不能轉讓給個人。作為承兌銀行,接到持票人開戶行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及匯票,排除假銀行承兌匯票的可能,主要審查:(1)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書,背書轉讓的匯票其背書是否連續(xù),簽章是否符合規(guī)定,背書使用粘單的是否按規(guī)定在粘單處簽章。(2)委托收款憑證的記載事項是否與匯票記載的事項相符。但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的出錯,直接導致了承兌的不能解付。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jù)法》、《票據(jù)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xù)》及相關法律
背書轉讓給個人錯誤。由于銀行承兌匯票不允許背書轉讓給個人,當銀行承兌匯票出現(xiàn)一處背書為個人時,解決辦法有二: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權,退還給前手。依次類推,直至追索到出票人,要求其更換票據(jù)或退票;二是個人的前手與個人后手達成協(xié)議,通過書面證明的形式證明背書無效,然后,由個人前手的單位委托銀行收款。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銀行承兌匯票的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銀行承兌匯票是遠期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之前想提前使用匯票上記載金額,可以向開戶銀行申請貼現(xiàn)。在貼付一定貼息后,即可使用銀行承兌匯票上的金額(貼現(xiàn)時,銀行會直接扣除貼息后將貼現(xiàn)余額打入貼現(xiàn)申請人對公賬戶)。銀行承兌匯票貼息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xiàn)率的調整而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