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匯票按簽發(fā)人不同,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yè)承兌匯票兩種,具體如下: 1、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fā),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銀行承兌匯票后,應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并按票面金額向承兌申請人收取一定的手續(xù)費。 2、商業(yè)承兌匯票是指收款人開出經付款人承兌,或由付款人開出并承兌的匯票。付款人承兌匯票時,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一經承兌,即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由于一般商業(yè)匯票的承兌人是企業(yè)和個人,其信譽不能被市場熟悉,故無法廣泛流通。如果商業(yè)匯票經過銀行承兌,則銀行成為主要債務人,負有到期無條件付款的責任,則其信用大大增強,會為更多的投資者所信賴。 銀行在處理承兌匯票及貼現時要向要求承兌人和貼現人收取一定的費用,其計算公式為: 匯票面額×匯票期限×貼現率/360天=貼現費用 匯票面額×匯票期限×傭金費率/360天=傭金 交納貼現費用和傭金之后便是利用銀行承兌匯票方式融資所要支付的費用。
承兌匯票是指辦理過承兌手續(xù)的匯票。即在交易活動中,售貨人為了向購貨人索取貨款而簽發(fā)匯票,并經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認到期付款的“承兌”字樣及簽章。 承兌是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付款人承兌以后成為匯票的承兌人。 匯票的付款日期可以是:(1)見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可以背書轉讓,并可申請貼現和再貼現。
1.自由承兌原則。匯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獨立的意思,決定是否進行承兌,不受出票人指定其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與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資金關系或依承兌協議,應為匯票進行承兌而未承兌,也只承擔票據外責任。 2.完全承兌原則。我國票據法第54條規(guī)定,付款人必須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當日,足額付款。通過該條的規(guī)定,可以認為我國票據法在事實上是否認部分承兌的,付款人進行部分承兌的,應視為承兌附有條件,依票據法第43條的規(guī)定,視為拒絕承兌。這在票據法上稱為完全承兌原則。 3.單純承兌原則。我國票據法第43條規(guī)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如果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不發(fā)生承兌的效力。這在票據法上稱為單純承兌原則。
1、附屬的票據行為。 2、遠期匯票付款人所為的票據行為。 3、表示愿意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4、匯票付款人在匯票上所為的票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