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自由原則是票據法理論中的一種學說。根據通說,其具有兩方面的含義{1}:之一,付款人同意或拒絕承兌的自由。即從付款人方面來說,他可以承兌,也可以不承兌。之二,持票人承兌提示的自由。即從持票人方面說,一般情況下,其沒有必須前往付款人處提示匯票,請求承兌的義務。是否請求承兌,是持票人的自由而非義務。
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yè)匯票的一種。指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fā),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對出票人簽發(fā)的商業(yè)匯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于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銀行承兌匯票折價銷售。銀行承兌匯票的主要投資者是貨幣市場共同基金和市政實體。其特點是:信用好,承兌性強,靈活性高,有效節(jié)約了資金成本。用銀行承兌匯票為商業(yè)交易融資稱為承兌融資。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銀行開具的一種延期支付票據,票據到期銀行具有見票即付的義務;票據長期限為六個月,票據期限內可以進行背書轉讓。
由于有銀行擔保,所以銀行對委托開據銀行承兌匯票的單位有一定要求,一般情況下會要求企業(yè)存入票據金額等值的保證金至票據到期時解付,也有些企業(yè)向銀行存入票據金額百分之幾十的保證金,但必須銀行向企業(yè)做銀行承兌匯票授信并在授信額度范圍內使用信用額度,如果沒有銀行授信是沒有開據銀行承兌匯票資格的。
商業(yè)匯票分為商業(yè)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一式三聯(lián)。聯(lián)為卡片,由承兌銀行作為底卡進行保存;第二聯(lián)由收款人開戶行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時作聯(lián)行往來賬付出傳票;第三聯(lián)為存根聯(lián),由簽發(fā)單位編制有關憑證。
匯票承兌
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完銀行承兌匯票后,應將匯票的有關內容與交易合同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填制“銀行承兌協(xié)議”及銀行承兌匯票清單,并在“承兌申請人”處蓋單位公章。銀行承兌協(xié)議一般為一式三聯(lián),銀行信貸部門一聯(lián),銀行會計部門一聯(lián),付款單位一聯(lián),其內容主要是匯票的基本內容,匯票經銀行承兌后承兌申請人應遵守的基本條款等。待銀行審核完畢之后,在銀行承兌協(xié)議上加蓋銀行公章或合同章,在銀行承兌匯票上加蓋匯票專用章,并至少加蓋一個經辦人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