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承兌原則。我國票據法第43條規(guī)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如果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不發(fā)生承兌的效力。這在票據法上稱為單純承兌原則。
提示承兌
對持票人的效力。理論上,遠期匯票的持票人在獲得承兌前已經享有票據上權利。但根據我國票據法,該票據在獲承兌之前,持票人的兌付請求權僅為一期待權,并且很不確定。而票據承兌則使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轉變?yōu)楝F實而確定的權利,使遠期匯力??梢姡瑓R票的承兌具有確認和保全持票人付款請求權的效力。承兌后,承兌人到期不付款時,持票人(包括出票人成為的持票人)即可享有票據權利,有權直接請求承兌人付款或行使追索權。
對出票人和背書人的效力。根據我國《票據法》第26條,出票人和背書人在交付票據后,即對后手持票人負有法定擔保責任。這種責任,在付款人完成承兌行為之前,包含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雙重內容。而在付款人承兌之后,只包含擔保付款,因為他們已被免于受到由于票據被拒絕承兌而引發(fā)的期前追索。
支付手續(xù)費
按照“銀行承兌協(xié)議”的規(guī)定,付款單位辦理承兌手續(xù)應向承兌銀行支付手續(xù)費,由開戶銀行從付款單位存款戶中扣收。按照現行規(guī)定,銀行承兌手續(xù)費按銀行承兌匯票的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計收,每筆手續(xù)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收。
紙質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長不超過6個月,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長不超過1年。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guī)定計收逾期罰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