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作為中標人履行合同的一種特殊擔保,其性質和效力應視合同中有關履約保證金條款的具體約定而定。除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為定金屬性并適用雙倍返還罰則外,履約保證金的性質應認定屬于質押擔保。在中標人承擔違約責任后,招標人應退還全部的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函辦理程序
·申請人向銀行申請開立保函并提供有關資料;
·銀行進行調查、審查;
·簽定協(xié)議,落實保證金或反擔保;
·開立履約保函。
擔保人
是保函的開立人。擔保人的權責是:
(1)在接受委托人申請后,依委托人的指示開立保函給受益人。
(2)保函一經(jīng)開出就有責任按照保函承諾條件,合理審慎地審核提交的包括索賠書在內的所有單據(jù),向受益人付款。
(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償還擔保行已付之款情況下,有權處置押金、抵押品、擔保品。如果處置后仍不足抵償,則擔保行有權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履約保函
是指應勞務方和承包人(申請人)的請求,向工程的業(yè)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種履約保證承諾。倘若履約責任人日后未能按合約的規(guī)定按期、按質、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約項下的其他業(yè)務,銀行將向業(yè)主方支付一筆不超過擔保金額的款項。該款項通常相當于合約總金額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