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招標方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當中標人違約時,中標人的賠償責任由第三方承擔。為了平衡招標方和中標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guī)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履約保證金必須游離在工程造價之外,只作為中標方違約時招標方損失的補償,招標人必須是具備招標能力的法人,其建設資金已經到位,不能把履約保證金作為工程造價的補充。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執(zhí)行和返還。
保證金的比例和返還時間不同。履約保證金的比例為工程造價的5%-10%,具體執(zhí)行比例由發(fā)包人根據工程造價情況確定,承包人順利履行完畢自己的合同義務,發(fā)包人必須全額返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比例可參照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的要求按工程造價5%左右預留保證金,具體比例雙方可協商,在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開始計算缺陷責任期,責任期內承包人須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fā)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1、申請人填寫《保函申請書》并提交有關資料;
2、銀行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手續(xù)和項目可行性進行審查;
3、簽定協議,落實保證金或反擔保;
4、銀行為申請人開立投標保函。
* 投標保函辦理的金額一般為投標報價的1%—5%。
* 投標保函的期限
投標保函有效期一般為六個月以內,從開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