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定金的區(qū)別。定金是合同雙方為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時或合同履行前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合同法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九條款規(guī)定:“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以現金形式交納的履約保證金與定金的性質相似,可否視為定金?對此,筆者認為,判斷的標準有兩條:一是雙方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約保證金的定金性質;二是履約保證金是否適用雙倍返還的定金罰則。因為,根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guī)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符合上述標準的情況下,以現金形式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可視為定金。
與質押的區(qū)別。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財產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質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八條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yōu)先受償?!必泿抛鳛樘厥鈩赢a,在從種類物向特定物轉化后也可以進行質押。設立履約保證金制度的目的是用以督促擔保中標人完全履約,不論履約保證金標的物為現金貨幣,還是其他財產性標的物或可轉讓的權利,招標人對其均具有排他性的優(yōu)先受償權,因此,除前述特定可視為定金的情形外,履約保證金的實質應歸為質押擔保。
履約保函的優(yōu)點
對承包方或供貨方:
減少由于繳納現金保證金引起的長時間資金占壓,獲得資金收益;
與繳納現金保證金相比,可以使有限的資金得到優(yōu)化配置;
權益得到更好地維護。
對業(yè)主或買方:
合理制約承包人、供貨方行為,良好維護自身利益;
避免收取、退回保證金程序的繁瑣,提高工作效率。
履約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
履約保函:是銀行應申請人的要求,向收益人開立的保證申請人履約某項合同項下義務的書面保證文件。
擔保人
是保函的開立人。擔保人的權責是:
(1)在接受委托人申請后,依委托人的指示開立保函給受益人。
(2)保函一經開出就有責任按照保函承諾條件,合理審慎地審核提交的包括索賠書在內的所有單據,向受益人付款。
(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償還擔保行已付之款情況下,有權處置押金、抵押品、擔保品。如果處置后仍不足抵償,則擔保行有權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