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法律法規(guī)對履約保證金交付給誰沒有明確規(guī)定,從表面上看,履約保證金與合同履行密切相關,似乎應該由投標人收取,但這是片面的。政府投標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體現應是、具體的,包括對履約保證金的管理,集中投標機構不能讓履約保證金變成投標人手中可以任意處置中標人的武器。 其實投標人不恰當地使用履約保證金的情況時有所見,如以履約保證金作為要挾條件,迫使中標人增添或改變部分合同內容,以履約保證金抵合同預付款,合同執(zhí)行完畢后履約保證金遲遲不退還或被占用。
所謂合同履約保證金,是指大型招標項目、工程招標、政府采購項目或者拍賣,為了防止各種不確定性和風險以及考察中標單位有沒有實力完成此采購項目的一種程序,屬于一種特殊的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執(zhí)行與風險防范的功能。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一般規(guī)定,中標的投標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約保證金,它是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在進出口貿易中,進口商為了確保貨物品質符合要求,往往要求出口方提交質量保函,即保證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交貨,若發(fā)現貨物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由出口方負責退換或補償損失;否則,由保證人進行賠付。質量保函的擔保金額一般為合同金額的5%--10%,有效期由雙方根據交易需要協(xié)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