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雖然在定義的具體表述上有所不同,但總的說來,它們都是由銀行或其他實力雄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應某項交易合同項下的當事人(申請人)的請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書面文件,承諾對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條款規(guī)定的書面索賠聲明或其它單據(jù)予以付款。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法律當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請人、擔保人或開證行(二者處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申請人與擔保人或開證行之間是契約關系,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以開立保函申請書或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則是以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條款為準。
(二)應用上的相同之處
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都是國際結算和擔保的重要形式,在國際經貿往來中可發(fā)揮相同的作用,達到相同的目的。
在國際經貿交往中,交易當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種擔保,以確保債項的履行,如招標交易中的投標擔保,履約擔保,設備貿易的預付款還款擔保,質量或維修擔保,國際技術貿易中的付款擔保等,這些擔保都可通過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的形式實現(xiàn)。從備用信用證的產生看,它正是作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產生的,因此,它所達到的目的自然與保函有一致之處。實踐的發(fā)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質上的相同之處
國際經貿實踐中的保函大多是見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證的特點,越來越向信用證靠近,使見索即付保函與備用信用證在性質上日趨相同。表現(xiàn)在:,擔保人銀行或開證行的擔保或付款責任都是性的,雖然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從用途上是發(fā)揮擔保的作用,即當申請人不履行債項時,受益人可憑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取得補償,當申請人履行了其債項,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備用信用證就是如此得名的);第二,它們雖然是依據(jù)申請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基礎合同開立的,但一旦開立,則獨立于基礎合同;第三,它們是純粹的單據(jù)交易,擔保人或開證行對受益人的索賠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備用信用證中的條款和規(guī)定的單據(jù),即只憑單付款。因此,有人將保函稱為“擔保信用證”。
1、銀行保函也稱為銀行保證書,是銀行作為擔保方向受益人發(fā)出的擔保文件。保函的內容根據(jù)具體交易不同而有所不同。
2、保函的內容包括:保函的編號、開立日期、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交易或項目的名稱、合同或招標的編號以及簽發(fā)日期。
3、國際擔保業(yè)務中使用的絕大多數(shù)是見索即付保函。一旦見索即付保函開立,銀行將成為個付款人。
履約擔保書種類:
履約擔保書包括留置金擔保書、 預付款擔保書、 付款擔保書及租賃擔保書。
銀行履約保函形式分為兩種:
1、無條件銀行保函;
銀行見票即付,不需業(yè)主提供任何證據(jù)。業(yè)主在任何時候提出聲明,認為承包商違約,而且提出的索賠日期和金額在保函有效期的限額之內, 銀行即無條件履行保證,進行支付,承包商不能要求銀行止付。當然業(yè)主也要承擔由此行動引起的爭端、仲裁或法律程序裁決的法律后果。
對銀行而言,他們愿意承擔這種保函,既不承擔風險,又不卷入合同雙方的爭端。
2、有條件(Conditional)銀行保函。
銀行在支付之前,業(yè)主必須提出理由,指出承包商執(zhí)行合同失敗、不能履行其業(yè)務或違約,并由業(yè)主或監(jiān)理工程師出示證據(jù),提供所受損失的計算數(shù)據(jù)等。
一般來講,銀行不愿意承擔這種保函,業(yè)主也不喜歡這種保函。
履約擔保書的擔保方式是:
當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違約時,開出擔保書的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用該項擔保金去完成施工任務或者向發(fā)包人支付該項保證金。工程采購項目保證金提供擔保形式的,其金額一般為合同價的30%一50%。承包人違約時,由工程擔保人代為完成工程建設的擔保方式,有利于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因此是我國工程擔保制度探索和實踐的重點內容。
區(qū)別總結:
一、含義不同。
履約保函:指的就是應勞務方以及承包方的請求,銀行金融機構向工程的業(yè)主方做出一種履約保證承諾。
履約保證金:指的就是工程發(fā)包人為了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當中違反合同當中的規(guī)定,并且也不給發(fā)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保證金及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履約擔保金,可以用于保兌支票以及銀行匯票或者是現(xiàn)金支票。
二、出具單位不同。
履約保函:出具單位是銀行出具
履約擔保書:一般由擔保公司出具。
三、擔保金額不同。
履約保函:擔保金額為合同價款10%。
履約擔保書:擔保金額為合同價款30%左右。
銀行履約保函擔保的申請條件
1、在申請銀行開戶;
2、具備履行擔保項下合約的能力;
3、項目符合國家規(guī)定;
4、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證金或反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