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的供需是工商社會的重要課題,借錢遇轉,在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借貸,在法律意義上,是指由貸方與借方成立一項“借貸契約”,貸方將金錢所有權移轉給借方,到期時由借方返還同額的錢。由于民間的金錢借貸關系日形普遍,其因金錢借貸所發(fā)生的紛爭也格外頻繁,有關借貸的法律常識也成了人們消費生活中的必備工具。
為了確保個人權益,把錢貸放出去不致平白損失,債權人宜注意下列幾件事項:
(一)金錢借貸應立借據或書面契約
法律上并未要求金錢借貸契約必須立字據,因為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件事情達成合意就巳成立。但是,為了杜絕事后紛爭,借貸時就立好書面憑證,以免口說無憑,徒增困擾。
(二)金錢借貸書面記載要詳明
借據或借貸契約,宜清楚載明下列事項:
1.借貸雙方當事人的名稱。
2.借款的全額與幣別。如:“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整”。
3.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個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來表示
4.利息的約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于每個月的第五天支付”。
5.違約金的約定。如:“借款人如有違約情事發(fā)生,應就借款金額按日支付每萬元每日伍元計算之違約金?!?
6.立據日期。
7.借款人的親自簽名。
借款的返還期限: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借款展期: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出借人申請展期。出借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借款與利息、費用等的償還順序:
借款人除償還借款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的,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利息、借款的順序抵充。
什么是合法借貸?
私人借貸是程度發(fā)揮資金效用的市場行為.出借人將自己的資錢借給別人,是對自己財產的利用,目的是為了獲得一定的利息收益;借款人為生活、經營等正規(guī)目的向他人借來資金,也是為了方便生活、發(fā)展經營的需求.
只有合法的借貸行為才會受到法律保護.如果借款人明明知道借款人借錢是為了用于欺詐、非法集資、濫用毒品或其他非法活動,并且仍然借出,則法律將不對其提供保護,出借人不僅無法保障自己的權益,還有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