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貸款登記的意義在于房產物權變動的公示和公信,其目的是使社會公眾相信該登記權利而為交易行為,維護交易,而不是對抵押合同的效力進行確認。因此,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在受理抵押當事人的登記申請后,只能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就申請的形式進行審查,而不能超越登記權限對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審查,更不可以利用職權強制收費或指令當事人到其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搞壟斷經營,損害抵押當事人的利益。當前的房地產抵押登記過程中,存在著種種不合理的現象,其中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不適當地行使公權力,造成對私權利的侵犯就是主要表現。
部分已購公房 已購公房中有兩種情況不能辦理抵押消費貸款,一種是無法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xié)議的已購公房,因為如果在購房合同中有原單位有優(yōu)先購買權的條款,銀行無法取得他項權利,所以銀行也無法操作此套房產的抵押消費貸款;另一種是已購公房中不能提供央產房上市證明的央產房,因為這樣的房產不能夠上市進行交易,也就無法操作該項業(yè)務。
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 回遷房是政府保障性住房之一,一般按經濟適用房管理,或者其房屋性質歸屬于經濟適用房。根據國家的政策,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是不允許上市交易的,同樣無法辦理抵押消費貸款。
未取得房產證的小產權房 對于小產權房產,如果居住人沒有取得房產證的話,對房產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沒有取得此套房產的所有權證書,所以這類房產就不能上市交易,無法到建委做抵押,更不可能辦理抵押消費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