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保函(Guarantee for the Customs Duties)是指擔保銀行應進口商(含加工貿易企業(yè))的申請而向海關出具的、保證進口商履行繳納關稅義務的書面文件。關稅保付保函是指銀行應進口商(不含加工貿易企業(yè))、承包商或展銷商的申請向商品入關所在地海關出具的、保證其履行繳納關稅義務或將臨時進口商品復出口的書面承諾。
關稅保函適用范圍
1、國家相關進口商品減免稅政策未明了前的相關商品貨物進口。
2、境外工程承包建設、境外展覽、展銷等過程中有關設備、器械等物品臨時進入他國關境。
3、加工貿易企業(yè)進口料件。
4、海關對某些貨物實行先放后征的情況。
在憑保函交付貨物的情況下,收貨人保證在收到提單后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單,承擔應由收貨人支付的運費及其他費用的責任,對因未提交提單而提取貨物所產生的一切損失均承擔責任,并表明對于保證內容由銀行與收貨人一起負連帶責任。憑保函簽發(fā)提單則使得托運人能以清潔提單、已裝船提單順利地結匯。關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規(guī)則和維斯比規(guī)則都沒有作出規(guī)定,考慮到保函在海運業(yè)務中的實際意義和保護無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漢堡規(guī)則次就保函的效力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保函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協(xié)議,不得對抗第三方,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保函,只是在無欺騙第三方意圖時才有效;如發(fā)現有意欺騙第三方,則承運人在賠償第三方時不得享受責任限制,且保函也無效。
質量保函適用范圍
1、適用于工程承包、供貨安裝等合同執(zhí)行進入保修期或維修期、業(yè)主或買方要求承包方、供貨方良好履行保修義務的情況。
2、在工程承包、供貨安裝等項目進入保修期或維修期后,業(yè)主、買方為避免工程、貨物的質量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而承包方、供貨方不愿或不予進行修理、更換和維修,造成自身損失,往往要求承包方或供貨方在履約保函期限屆滿前提供質量保函,對其在保修期內的行為進行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