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交付應有憑證 金錢的借貸契約,必須有金錢的實際交付才會發(fā)生效力。貸款人將借貸款項交付借款人時,宜以支票或本票為之,并書明以借款人為受款人,在契約書上注明:“本借貸款項巳以付款行**銀行賬號*號*年*月*日期票號****,而額人民幣**元整之支票(或本票)乙紙,交付借款人無誤?!?,以免現(xiàn)金的交付無憑無據(jù)。 尋求借款的保證 為了確保貸款的回收,能有可靠的擔保,一般借貸的擔保有以下三種方法: 1.取得抵押權。由借款人提供不動產,為貸款人設定優(yōu)先受償?shù)奈餀?,并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2.取得質權。由借款人拿動產或權利(如珠實、古董;股票、公司債券等)給貸款人作擔保。 3.找連帶保證人。在契約上注明“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借款人***切實履行貸款契約各條款之約定”,并由連帶保證人在契約上親自簽名蓋章。
哪里可以私人借貸? (1)可以咨詢身邊的朋友,通過熟人介紹找到民間借貸 (2)通過貸款軟件,有些軟件是支持民間借貸的 (3)通過第三方軟件,也就是中介軟件找到自己想要的民間借貸平臺 (4)通過公司,有些公司會對外放款,可以找到放款公司進行借款
因為,首先,任何人都有作為企業(yè)家的潛質,即使是一個非常窮的人,也同樣擁有作為企業(yè)家的基本潛質,所以作為企業(yè)家或者資本家,他們無權比窮人更優(yōu)惠,例如稅收政策,土地政策等等。這樣對社會上的每個人來說都是不公平的,由于馬太定律的存在,這會導致窮人更窮,富人更富,兩極差距逐漸拉大,從而造成社會的不穩(wěn)定;其次,社會價值化應該取代現(xiàn)有的利潤化。應該建立社會價值的取向,使得企業(yè)不僅僅局限于貪婪地為股東獲利.在這種理論基礎上,尤努斯成立了格萊珉銀行,提倡貸款應成為一種人權,要建立一個普惠式的金融服務體系。由于資源天然地傾向資本,富人可以利滾利,而窮人沒有筆錢,就很難擺脫貧窮。格萊珉提供這筆錢,并且相信個人的創(chuàng)造力和潛力,而不需要窮人提供任何擔保。他構建體系,讓窮人結成五人小組進行貸款,利用一層層的信任——鄰里親朋的信任、格萊珉對窮人的信任——提高還貸率。1979年6月,在孟加拉中央銀行的指導下,每一家國有銀行都應提供三家分行啟動格萊珉銀行項目。
小額貸款是一種面向傳統(tǒng)商業(yè)銀行不能覆蓋客戶的貸款創(chuàng)新,主要解決一些小額、分散、短期、無抵押、無擔保的資金需求,是運用金融手段脫貧致富的有效工具,也是我國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重要金融支持。